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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抗震鉴定第三方检测机构 潮州市房屋抗震鉴定单位中心

更新时间
2024-07-04 07: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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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潮州市房屋检测鉴定中心、潮州市危房鉴定单位、潮州市钢结构检测机构、潮州市厂房改造鉴定加固公司

--- 我们承接广东省所有市级、乡镇地区建筑物安全检测鉴定、加固施工、加固设计---



(一)、什么是房屋结构?

答:房屋的结构就是房屋中由基础、柱、梁、板、墙等构件组成的承重骨架。

(二)、房屋常见的结构形式有哪些?

答:住宅房屋常见的结构形式有三种:

1、框架结构—由钢筋混凝土柱、梁、板建成的结构。

2、混合结构—由砖墙(柱)、和混凝土楼板建成的结构。

3、砖木结构—由砖墙(柱)、木桁或木屋架建成的结构。

(三)房屋会“衰老”吗?

答:会,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有生老病死,风吹雨打中难免会患点小恙,平时需定期保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材料的老化,构件强度的降低,结构安全储备的减少,必然会产生由完好到损坏,由小损到大损,由大损到危险。

(四)什么原因会引起房屋损坏衰老?

答:1. 设计因素 — 设计错误,无证设计,设计标准过低;

2. 施工因素 — 未按标准、规范操作,未达到设计要求,偷工减料 等;

3. 材料因素 — 不成熟的材料,以次充好;

4. 地质因素 — 特种地基土体;

5. 人为损害 — 破坏性装修,缺修少养,使用不当,外界影响(如周边环境有爆破,基础、地下室、道路施工及车辆撞击等);

6. 自然影响 — 风、霜、雨、雪及腐蚀及自然灾害(水灾、火灾、地震、台风等)。

(五)哪一类房屋结构易出现安全事故?

答:易出现安全事故的为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据不完全统计,历年来我国发生倒塌事故的房屋中,混合结构、砖木结构房屋占8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占8%、钢结构房屋占11%。

(六)房屋使用过程中常见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有哪几种?

答:1. 房屋改建、装修过程中的不合理行为。如:拆改房屋的承重柱、梁及砖墙,扩大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的尺寸,在楼板或承重墙上开设洞口,改变房屋间隔等。

2. 增加房屋荷载。如:搭建阁楼,在屋顶加建房屋、长期堆放重物、超重使用等。

3.周边建房或市政设施施工的影响,由于未受取有效保护措施而导致塌方或地下水流失,造成邻近房屋地基下陷、开裂或变形等。




房屋检测鉴定的范围:
1、房屋完损等级检测
2、房屋安全检测
3、房屋损坏趋势检测
4、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改变检测
5、房屋质量综合检测
6、房屋其他类型检测
7、各类灾后(雪灾、火灾、震灾)质量检测
8、建筑工程司法鉴定
9、住宅套内验收(一房一验)
10、建筑节能检测
11、文物保护建筑质量综合检测评估
12、近代建筑保护检测鉴定
13、历史遗留的程序违法建筑取证检测鉴定
14、房屋加层改造检测鉴定
15、因故停工后工程复建前检测鉴定
16、租售前房屋质量检测评估
17、重装修前检测鉴定
18、质量问题争议(诉讼)检测鉴定
19、工业建筑生产改造检测鉴定
20、建筑物使用管理例行的检测鉴定
21、建(构)筑物的抗震鉴定与加固
22、工业设备及管线抗震及可靠性鉴定
,潮州市房屋抗震鉴定单位



由于火灾造成构件混凝土强度降低,钢筋抗拉强度损失,部分构件混凝土表面损伤造成截面损失,因此造成部分构件甚至整体结构的承载能力降低。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对建筑物上部结构承载力按照受火灾前和受火灾后分别进行复核验算,以判定结构承载力受损后的下降程度,为后续的加固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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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宜进行可靠性鉴定:

1、使用维护中需要进行常规检测鉴定时;

2、需要进行、大规模维修时;

3、其他需要掌握结构可靠性水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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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

一、现有建筑抗震鉴定:

(一)地震作用

1. 场地类别:

a类(活断层及软土地区)、b类(中强震区)。

2. 建筑结构类型:

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的房屋和单层厂房。

3. 建筑物主要构件的损坏程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重墙体完好;(2)柱或梁无明显变形;(3)楼板未出现贯通性裂缝;(4)楼梯栏杆完好,楼梯踏步完整。

4. 结构构件的破坏形态及其分布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

(1)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开裂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2)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倾斜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3)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无钢筋外露现象;(4)混凝土楼板的开裂宽度不应大于20mm;(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30 mm。

5. 既有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的连接部位,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和验算。

6. 房屋整体性和延性较好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可采用"隔震设计"。

7. 对采用多塔式住宅建筑的底部加强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隔震措施。

(二)地基基础

1. 地基土的天然物理力学性质应满足《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01)、《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200。

2、《湿陷性的黄土地区建筑规范》(cecs 35-2012)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当采用人工填土地基的时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对地下水位高的地段不宜采用砂桩挡水法施工,宜采用深层搅拌法施工;在淤泥质粘土地区不得使用粉喷桩作为地基处理方法等。

2. 基岩软弱破碎带上的建筑物应在原状土层上开挖深度不超过10m的浅沟槽。

3. 当有液化土层时应对该地层进行处理后重新夯实回填密实后方可继续开挖地下室或地下工程。(三)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处。

1. 基础埋深超过3 m且长度超过15 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

2. 基础埋深不大于3 m但长度超过15 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可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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