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个人房屋检测与鉴定报告
中山房屋检测鉴定中心、中山危房鉴定单位、中山钢结构检测机构、中山厂房改造鉴定加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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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检测是对工程质量的状况与设计要求的指标或规范限定的指标比较并判定其符合性的工作,这项工作注重的是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在抽样方法、检测方法、评价指标和判定规则上不允许偏离,检测应给出明确的符合性结论。
混凝土现场检测
结构性能检测是确定结构性能参数的实际状况,一般应给出受检参数的推定值或代表值,为结构性能评定提供数据与信息,便于评定机构采取适当处理措施。
工程质量检测和结构性能检测之间存在相互转化的过程,工程质量检测为不符合的工程,往往需要进一步做结构性能检测,以便采取适当的加固处理措施或进行让步验收;即使工程质量检测为符合的工程, 当改变用途时,为利用实际结掏的某些性能参数,也需要进一步做结构性能检测。同样,结构性能检测的数据,必要时也可作为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
本文规定了进行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检测的儿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一般要求检测必须给出明确的符合性结论。
本文规定了进行混凝土结构性能检测的几种情况,在这些情况下仅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有时不能提供足够、必要的数据和信息。
工业厂房在设计建造时原先设计师满足厂房使用目的进行设计建造,尤其是设备的使用摆放使用位置,比如放在承重梁上或地面加固加梁。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建筑物老化,或者是自然灾害慢慢损坏,而且有的生产不满足使用需求,想对厂房设备进行更新或是放置大型设备,这些都会对工业厂房的承载力有一定的影响需进行厂房承重检测,当厂房承重力不满住安全使用要求时需对厂房进行加固处理,才能保证厂房安全使用。
厂房承重检测检测内容:
1、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进行厂房承重检测。
2、依据《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程》(CECS03:2007)的规定,采用钻芯法检测梁、柱的混凝土强度。
3、按照《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JGJ/T152-2008)的规定,采用磁感仪检测梁、板及柱的钢筋配置情况。
4、根据《房屋质量检测规程》(DG/TJ08-79-2008)的规定,检查裂缝的宽度、裂缝位置及裂缝的分布情况。
5、检测钢筋混凝土梁、柱的几何尺寸及楼板的厚度,对平面布置、轴线尺寸及层高进行检测;
6、检查建筑物的外观质量。
7、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不管是年份久的厂房,或者是不满足于生产,想改装厂房的,都要进行厂房承重检测,是委托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按照符合标准的数据评估方案去施工。
我国是世界上地震发生较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房屋建筑在设计的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其抗震性能,然而当前还存在一些老旧房屋和农村边远地区的房屋,在建造的时候都没有考虑其抗震性能。因此,针对这些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特别是在地震多发地区,应进行房屋抗震鉴定,以保证房屋结构的使用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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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进行安全性检查或鉴定:
1、各种应急鉴定;
2、国家法规规定的房屋安全性统一检查;
3、临时性房屋需要延长使用期限;
4、使用性鉴定中发现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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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鉴定怎么收费?这是很多业主比较关心的话题,因为房屋价格不菲,所以很多人在购买房屋之前都会对房屋的各项情况做一个详细的了解。那么对于一些不懂行的朋友来说,房屋鉴定就是他们关心的了。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关于房屋鉴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房屋鉴定收费问题:
1、委托方申请做鉴定的费用: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2、检测机构受理委托方的申请后进行现场勘测和调查取证的费用;
3、出具报告书的成本费;
4、委托人缴纳的检测费用;
5、其他必要支出等。
二、具体收费标准:
1、一般性业务收费标准 司法部门办理案件时所需进行的司法技术分析工作及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事项所涉及的司法技术分析工作以及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中所需的证据收集与保全工作等均按国家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详见《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审判质量评价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项目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详见公安部公物字[1998]4号文)。
2、专项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 (1)公安系统内部使用或面向社会服务的专项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2)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性问题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详见《关于发布等6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通知》)(国资产发〔2010〕87号)。 (3)经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服务类项目由双方协商确定其收费方式和服务内容。(详 见省财政厅皖财综〔2011〕3号文) (4)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收取的法律咨询服务费按照实际发生的合理成本计算收取,不得将该项服务作为牟利手段;(详 见省财政厅皖财办函〔2009〕546号文); (5)律师代理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向委托人提供的有关咨询意见等服务应按规定收取相应的劳务报酬;(详细 见省财政厅皖财法〔2008〕739号文件) (6)公证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证明的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有偿原则,(见 《安徽省公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公民个人申请的公证事项;(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的国内经济合同以外的财产约定内容的协议公证的事项;(三 )自然人要求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事项 (四 )其他需要强制执行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