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博建筑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房屋质量检测 , 房屋安全鉴定 , 危房鉴定 , 钢结构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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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土耳其的大地震,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性破坏,其中包括众多的学校和幼儿园建筑,对孩子们的生命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在此背景下,对幼儿园房屋安全检测至关重要。 完损性检测是土耳其政府恢复灾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通过严格的检测,政府才能准确地统计出灾区房屋的破坏程度,并采取有效的恢复措施,以便尽快恢复灾区的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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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基础的检测

基础的检测:包括基础类型、材料、尺寸及埋置深度,基础开裂、腐蚀或损坏程度;基础材料的强度等级;基础的倾斜、弯曲、扭曲等情况;桩基础的入土深度、持力层情况和桩身质量等。基础的检测一般采用局部开挖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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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机构:

房屋质量检测站、房屋安全鉴定站。房屋安全鉴定单位是专门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鉴定的科研与技术服务事业单位,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

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和标准试验室及专职的技术人员;(四)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房屋抗震性能鉴定的机构还须持有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甲级资质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前款规定的条件作适当的调整,并报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部对范围内房屋安全性鉴定工作的单位的资质进行统一管理和审批。《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两级,《工程结构检测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5年期满后需继续从业的应重新申请认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也明确规定了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实行监督制度,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施工企业有关资料报送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凡是没有经过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都是非法行为"。另一种则认为,"只要是通过了****审核的房屋质量检验机构的报告都应该是有效的"。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失偏颇,应该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结论.首先从法律层面上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依法授权的其它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即法定校准或校验实验室属于社会服务机构而非行政职能部门.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三条款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建设质量监督组织申报该工程的报验手续";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四十八条款又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验收手续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使用";因此可以确定的是未经政府相关部门的核准或备案的检验报告均属无效报告.其次从实际意义上来讲:《关于加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的通知》(建质[2005]133号)(简称通知),《民用建筑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2001)(简称标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999]第110号)(简称办法)。上述三个文件中都没有明确提到要成立专门的房屋质量安全评估部门或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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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随着建筑高度和难度的增加,建筑物的主要影响因素除自重荷载外,还受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的影响。由此产生的倾斜、晃动、裂缝等问题,都会对建筑物的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产生影响,甚至对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危害。当然如果对建筑物进行定期监测,做到预防为主,才能更好地保证使用的安全。

加固改造一般都是对现存的建筑进行施工,普遍是在建筑物有荷载的状况下开始进行的,施工时建筑物构件或结构一般都会比较不稳定。所以施工人员与施工结构的安全保障是必须做到位的,特别是在建筑上增加新的施工荷载设备时或更换混凝土受力的构件时都会导致结构的受力情况出现变化。

施工围挡检测标准:

1、施工围挡设置前,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施工围挡的设置位置及形式进行论证。

2、施工单位应按批准的图纸要求设置临时围墙和设施。临时围墙的稳定性应满足安全使用要求;临边防护设施应符合规范规定;出入口处不得堆放材料或杂物,并应有明显标志。

3、在道路交叉路口等车辆进出频繁路段以及城市主要干道两侧50米范围内,严禁设立实体墙或其他隔离设施,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的,必须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4、建筑工地应在工地大门外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文明施工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等。

5、建筑施工企业应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载明的事项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施工作业。

6、在建工程开工前30天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备案;已竣工但未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凡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而擅自使用的工程项目均属违法建筑行为之一。



 

发布时间:2024-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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